三穗县关于开展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使就业创业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将开展自主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
(一)自主创业补贴
1.补贴条件及标准: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和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创业时间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年报通过,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
3.申请材料:
(1)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就业创业证》需登记有就业困难援助信息);
(4)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
(6)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9)银行卡复印件。
(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补贴条件及标准: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3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创业时间规定: 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年报通过,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
3.申请材料:
(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及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就业创业证》需登记有就业困难援助信息);
(4)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
(6)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银行卡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及标准:对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民营经济)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补贴时间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穗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三穗县籍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3)申请材料:
①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出具补贴申请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需登记有就业困难援助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②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出具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需登记有灵活就业信息)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及标准: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2017年以后(含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补贴时间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
(3)申请材料:
①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缴纳社保的,出具补贴申请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名单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②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出具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需登记有灵活就业信息)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四)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1)补贴条件及标准: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补贴时间规定: 2017年1月1日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
(3)申请材料:
①奖励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招用人员名单;
④《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⑤《劳动合同》复印件;
⑥工资册(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册)复印件;
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⑧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名及账号。
(五)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
(1)补贴条件及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2)补贴时间规定: 2017年1月1日起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符合补贴的生产经营主体。
(3)申请材料:
①补贴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微企办出具的小型企业证明;
④吸纳的贫困劳动力人员名单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贫困卡原件及复印件;
⑦工资册(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册)复印件;
⑧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⑨《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材料交送单位
申请材料报送县政务中心二楼县就业局“补贴申请窗口”
联系人:张媛、潘华
联系***:0855—3853023、4522085、4522949
三、资金拨付流程
符合条件的对象将申请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和个人账户。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三穗县人民政府网、三穗信息港、县电视台、公共宣传栏等媒体方式加强就业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等补贴政策的宣传。
(二)补贴资金“谁审核谁负责”,严格把关,认真受理审批,确保各项补贴发放安全。
三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穗县财政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