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倒踏致人死亡的责任,谁承担
回答:0 浏览:3049 提问时间:2016/9/1 12:32:35
三穗县景怡苑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杨彪以个人名义挂靠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由三穗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西北环县道路工程,2014年4月,我从三穗县景怡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意向转让其名下的13、15号宗地,已付款500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我于6月14日西北环县道路工程公路边修建围墙,2014年8月14日民,由杨彪雇请的民工到我围墙边的下水道施工,没有带安全帽,撬开下水道盖析,围墙倒踏致一人死亡和二人重伤,民工的损失由三穗县景怡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赔偿共136万元。2015年8月,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顾问致函三穗县景怡苑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协商解决代位请求赔偿问题。2016的5月,杨彪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以代位请求权纠纷起诉三穗县景怡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我,杨彪无个人支付赔偿款的证据。现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仍未判决,我想咨询一下万律师几个问题:
1 、这个案子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2、围墙倒踏的原因是什么?
3、杨彪作为诉讼主体是否合适
4、杨彪起诉的证据是不是充分
5、上面提及的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责任.